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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
当前弃婴收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14/7/3

   《关于开展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1]144号)自2011年7月21日施行以来,对收养弃婴、儿童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杭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计生委等八个部门又于2013年11月28日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3]345号),明确了2014年1月1日起,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对《收养法》缺乏了解,出于各种原因救助并抚养了弃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导致这些弃婴无法获得户籍,长大以后还将面临就学、就业、医疗、婚嫁、继承等方面权益和社会福利无法得到保障的困境。同时,由于我国收养程序的不够完善,管理制度不规范,弃婴收养存在的一些问题带来的后果将严重影响弃婴日后的健康成长,亟需引起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弃婴现象形成的原因
  据调查,目前弃婴人数呈上升态势,主要来自两个渠道:一是非婚生子;二是计划内生育的残疾婴儿和女婴。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些经济状况不好的家庭生育了残疾孩子,家长担心孩子的生存及成长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使家庭经济上不堪重负,感情上备受折磨,因而抛弃自己的亲生骨肉。二是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与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的限制,两者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三是城市流动人群和青少年正成为非婚生育乃至弃婴问题的两大高发群体。男女方生育缺乏合法的法律关系(非法同居、非婚生育),怕触犯法律,或引出其他隐私问题,也会抛弃已出生的婴儿。2013年,杭州市共办理收养登记377件,其中夫妻共同收养333件,单人收养44件。
  二、收养存在的问题
  (一)以收养名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时有发生。《通知》规定收养人需提供已作DNA物检证明,将被收养人的DNA与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对比,确认被收养人为非拐卖弃婴,但并不确认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没有亲子关系,导致一些人以收养名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时有发生。比如,有些收养人将自己超生或者非法生育的孩子故意丢在自己家门口,造成捡拾弃婴的假象,然后按《通知》规定申请落户,以逃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
  (二)身份认定不规范。目前,弃婴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和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只出具“某人某时在某地捡拾一名弃婴并报案”的证明,未能证明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而民政部门则无权向公安部门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往往致使弃婴的身份无法真实地确认。在实际工作中,弃婴的来源往往比较复杂,收养人私下表示弃婴是花钱买来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认定不充分。《通知》规定收养人需提供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民政部门仅仅凭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章来认定抚养教育能力,对收养人的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质、经济能力、年龄上限等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抚养教育能力认定流于形式。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甚至遇到过拾荒者捡拾孩子要求收养或落户的情况,收养(落户)后又利用被收养人申请享受低保或政府救济等,这些被收养的孩子有的已到了上学的年龄,不仅受教育权利等各种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也给社会管理留下极大隐患。
  (四)收养监督严重缺位。《收养法》没有规定收养前的调查评估程序,也没有组织开展这方面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因此无法指派或者委托专业人员对领养家庭进行专业评估,包括领养前对领养家庭和孩子的调查评估和领养准备、领养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协调,以及对孩子进入领养家庭之后的追踪回访(探望)及监督机制,对弃婴儿童被收养后的养育情况和权利救济缺乏监督。收养登记时往往只注意审查登记地、登记所需材料、登记公告期间,而忽略了收养目的、收养合意、收养家庭条件的审查。
  三、规范收养行为的对策建议
  (一) 建议进行DNA亲子鉴定。收养人除出具《通知》规定的材料证明外,还需进行DNA亲子鉴定,经计生部门盖章后,最后经民政部门审核,公安部门才可为其办理落户手续。DNA亲子鉴定可以有效防止收养人将超生或非法生育的孩子当作自己收养的孩子进行落户。
   (二)建立收养家庭评估制度及收养后跟踪回访制度。收养家庭的综合评估是被收养儿童能否健康成长的关键,也是关系收养工作能否真正体现人文关怀、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收养登记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实质审查,比如对收养人的经济收入、居住情况、家庭生活、人格品德、教育程度、社会评价、收养合意等情况分析评估,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实际操作和跟踪管理,建立收养前评估及收养后反馈制度,确保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防止虐待、遗弃养子女,剥夺养子女受教育权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被收养弃婴能够健康成长。
   (三)设置试养期。收养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为目的和出发点,而不是以“传宗接代”为目的和归宿。为了避免盲目收养,加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相互了解与心灵契合度,使被收养人更好地融入收养家庭,促进收养关系的稳定,建议设立试养期制度。如初步确认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后,即可准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进入“试收养期”,该期间应为3个月或6个月。在此期间内,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连续性地共同生活;收养登记机关应登门走访,实地考查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待“试收养期”届满时,如收养人认真履行了抚养之责,且对收养子女不改初衷,收养登记机关可确认该收养人具备收养条件,应予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可确认其不具备收养条件,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四)规定收养人收养弃婴时的上限年龄,适当控制或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弃婴。虽然我国收养法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已从年龄间距上进行了限制,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同时还应规定收养人收养弃婴时的上限年龄,如收养人收养弃婴时其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0周岁,从而进一步确保收养人的实际抚养能力。
  (五)加强部门联动,各司其职。民政部门是弃婴收养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广泛向群众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做好弃婴收养管理工作,杜绝私自收养现象的发生;计划生育部门及时为收养当事人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依法查处违法收养的当事人和将违法生育子女假冒为弃婴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卫生部门承担弃婴的体检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为弃婴身份确定、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身父母证明工作,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拐卖弃婴的违法行为。(注:该信息在市政府《杭州政务·情况专报》上全文刊登,得到戚哮虎副市长批示。执笔人:方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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