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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
以限额免征等方式化解“友情帮忙还得缴税”问题
时间:2017/3/6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一些无偿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也要视同有偿服务征收增值税。本次“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视同销售范围由营业税时的无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拓宽到几乎所有应税行为,由此带来一些后续难题。

  第一、零星无偿应税服务大量存在,征管成本太高。如短途客运顺便捎带几个朋友或顺带一点零星货物,各类中介、网络平台免费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关咨询或服务,朋友间或朋友所设公司间临时调剂使用资金,将闲置的会议室免费对外提供服务等。一方面,“友情帮忙还得缴税”,与我国乐于助人的传统社会习俗相悖,不利于共建和谐社会;另一方面,类似服务小、散、零,税务机关将其作为视同销售管理,工作量太大,查补入库税收可能小于征管成本。

  第二、关联方间无偿提供服务普遍存在。企业集团与子、分公司及子、分公司之间,因资本纽带关系,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资源共享和互助服务行为,如共享后勤行政资源、共用财务管理、营销管理、质量管理、物流管理机构等,以实现成本最低、效益最大化。如果将其作为视同销售管理,那么集团公司模式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第三、无形资产视同销售难以定价。如集团公司将专利权以1元转让给成员企业,定价是否合理,如何核定;集团公司共享品牌和商誉,在未支付品牌使用费的情况下,如何对品牌使用费进行定价、征缴,实践中操作难度太大。

  为此,建议对视同销售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一、零星、小额免税服务视同销售可增设一个免征限额。如月度服务总额低于一定额度(如1万元),允许企业主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免税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免费原因等),可享受免征;如企业未申请或申请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其他免费服务,仍作为视同销售。

  二、关联方间不以利益转移为目的的无偿服务(不含不动产出售)暂不视同销售。(注:该信息被省政协、农工党省委会录用。执笔人:吴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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