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首页 >> 参政议政>>社情民意
社情民意
低保政策如何落实
时间:2017/3/6

  目前落实低保政策依然出现的问题来自二个方面,一方面是低保对象问题、另一方面是干部问题。

  一、对于低保对象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1.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准难。农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是收入具有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也难以核实。再次是家庭人口难确定。子女成家后另立门户,父母子女分户而居,将父母分在一边,因为赡养能力而把包袱甩给政府。纳入对象的“入口关”难以把握。有的甚至在乡村两级干部入户核查中,没有如实反映实际收入,导致入户核实数据不准确,影响低保的审核评定。 

   2.低保户定性有一定的难度。农村低保一般是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为基准。但在现实中,有一部分年轻人身强力壮,由于懒惰导致家庭贫困;有一部分人由于超生导致人均纯收入减少,这也属于低保对象;有些是村上为了平衡方方面面的关系,把不符合的也评上来了。种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懒散风气和坏习惯。

    建议:1.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针对农村低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申请、群众评议、公开公示、分类管理、定期审验、档案管理、资金运行、责任追究等制度,探索建立农村低保长效监督检查机制。使农村低保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得到制度保障,保证低保工作的质量,使其成为阳光工程。

  2、加大因病致贫人员的医疗救助。特别是对当前已保人员、拟保人员及低保边缘人员要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让这一部分人从医疗救助上得到实惠,从医疗救助方面能解决的困难就不要拿到低保上来解决问题。 

  3、合理区别对待低保对象和救灾救济对象。低保对象是常年生活贫困需要政府给予救助的贫困群体,受灾户包括部分突发灾难造成的贫困户,应该是一个时期的贫困而不是长期贫困,所以要区别对待,因灾致贫家庭应列入救灾救济范畴更为合理。

  二、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及建议

  1.民主评议环节公平公正难以体现。参加民主评议环节的大多数村两委、组长、群众代表,群众素质参差不齐,评议时往往评议自己亲人或者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人。而那些真正困难的群众,往往在村上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话语权,他们真正说话的地方没有,所以导致在民主评议环节公平公正难以得到体现,错保漏保现象依然存在。

  2.存在“错保”、“漏保”的现象。在基层实际工作中,有些村存在低保与计生挂钩;有些把低保与同情相连;有些与公益事业紧密联系,对于支持村级公益事业的,在评定过程中,容易得到通过,对于不支持公益事业的,即使符合条件,也难以在民主评议环节得到支持;有些与年龄挂钩,存在老年保;有些把低保政策作为发展主导产业的普惠扶持政策和缓解社会矛盾的手段等。还有一些由于工作人员工作简单粗放,以年龄、平均分配指标等条件作为低保享受的硬性条件,不及时取消脱贫和已经死亡低保对象,个别困难家庭由于不了解农村低保政策、低保申请的条件及程序等原因造成“错保”、“漏保”。

  3.存在隐性的“人情保”、“关系保”。由于农村群众流动性强,对低保户家庭资产审核带来一定困难。部分村干部在审核低保户过程中,对关系户给予“关照”,群众担心打击报复,使得上级部门不易了解真实情况,致使“人情保”和“关系保”变为“正规保”。

  4.存在村干部冒领、截留、挪用低保金的现象。部分村低保公示不够及时,公开内容不够真实、详细,只公示符合要求的人员、低保金数额,隐匿不符合规定人员和国家其他优惠政策资金,甚至公示虚假信息,隐匿低保总人数,致使低保公示流于形式。个别村干部利用群众对低保金信息政策掌握不够深入的情况,扣押低保户专用存折,克扣、截留低保金。

   5.存在村干部瞒报迟报现象。原低保对象因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或去世等原因不符合低保条件时,村干部瞒报迟报有关情况,继续以其名义冒领低保金。

   6.在办理农村低保手续时向低保户借机收取费用。支村两委干部为村民办理低保相关手续时,在没有任何收费依据情况下,以各种名义收取低保户费用。

  7.存在虚构参加低保人员名单,骗取低保金的窝案或串案的现象。由于农村低保工作环节众多,该领域违纪问题往往发生在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之间,尤其是易发生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镇民政助理等涉及到低保工作的一些相关人员相互串通,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套取低保金。

  预防农村低保发生违规违纪现象的建议:

  1.加强对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组织乡镇民政干部及村干部开展农村低保政策知识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并通过典型案例进行常态化警示教育,增强干部依法依纪办事意识和能力。安排村级干部、特别是新上任的乡镇长、民政助理、村干部,开展分级、分类、分批培训,全面提高基层干部执行政策的能力水平。通过召开镇村两级干部廉政宣传教育会、送法下乡、邀请政法部门上法制课等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干部思想素质。

  2、完善农村低保工作机构,配强基层农村低保工作力量。一是在民政部门下设二级机构即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机构,并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解决相应的编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及必备的工作经费和设施。二是加强乡镇民政所建设,可根据各乡镇规模的大小、城乡低保等救助对象的人数的多少,配备与工作量相对应的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是村委会应建立社会救助站,落实专人负责。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选配政策性强、原则性、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具体负责低保工作。

  3.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农村低保工作。完善农村低保公示制度。包括政策程序公开,低保户情况公开,审批评议结果公示。同时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示内容全面、真实、完整。实行农村低保听证制度。对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要实行低保听证。听证会由党员代表、人大代表等人员组成,申请对象应亲自到场说明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情况,由听证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其是否具有申请低保的资格。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备案和农村干部及其亲属享受农村低保备案制度。县、乡民政、统计、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农村访贫问苦,了解情况,摸清实情,设立台账,尤其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支村两委干部及其亲属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底子明,为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依据。完善低保金监管机制。按照“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社会化发放”的原则,对低保金实行“一卡通”,进行社会化发放,形成民政、财政、银行三位一体的资金发放监管体系,在源头上避免挪用、截留、克扣低保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不要给低保再连带太多的附加值,减少违规几率。在低保金的领取上,实行低保对象本人持存折和身份证亲自到银行领取,对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由民政所派专人将存折和低保金交送低保对象手中,并履行签字手续。同时,由县纪委、财政、审计定期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月报季报制度。乡村两级按月将低保动态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统计上报,定期审核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对收入水平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要及时退出低保。对农村贫困户、低保边缘户进行重点排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严格按程序申报审批,畅通进出渠道,做到动态管理下的按标施保,有进有出,不搞终身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应尽快出台低保岗位责任过错追究办法,对低保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可采取党纪政纪经济处分多管齐下的方式,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不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条件享受低保的,除全部追回低保金外,也要制定相应的处分意见。在县乡村三级分别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强化低保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4.建立科学的低保法律法规体系。农村低保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体系工程,只有专门立法,建立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农村低保制度的权威性和连续性,才能使农村低保制度步入有法可依的法制化轨道,实现农村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力得到保护,从而确保低保的法律地位。

  5.注重农村低保政策的社会效应。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给予就业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自救,积极探索低保户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减轻农村低保工作压力。(注:该信息被农工党省委会录用。执笔人:孙中华、谢少青、成亚群)

用户评论: 共有0条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
发表留言: 注册用户才可以进行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