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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
关于适时开征遗产税的几点建议
时间:2017/5/3

  对遗产征收遗产税是国际上对个人财产进行调节再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早在十几年前就在酝酿出来遗产税的税则。但直到今天仍然是千呼万换却始终未能出台。虽然其中的原因很多,触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但笔者认为现有的贫富差距已拉得太大,富人群体已非常庞大。且中国富人普遍只知道聚财,而不懂得散财,所以社会的财富集中度越来越大,征收遗产税已当其时。只是要根据中国现有的国情制定相适应的税则。为此建议:

  一、征收的税基应根据各地方经济发展状况而定,不能搞全国一刀切的定额标准。建议按被继承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个人平均收入的10倍到20倍以上部分作为税基。比如杭州市上一年度平均收入是5万元,则20倍就是100万元,对于100万元以上部分征税。

  二、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即遗产金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

    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各类遗产的征税方式可以作区别对待,现阶段认为:

  1.对于现金、存款和国债、分红类保险产品、上市公司可转让股票等可即时变现的有价证券按法定税率据实征收;

  2.对于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在办理过户续时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计征;如有按揭的,则应扣除未还按揭部分征收;继承人在若干年内不去办理过户手续的,则按放弃继承处理。

  3.对于未上市公司股份、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继承时可暂不征税,待其转让时按实际转让价征收,以鼓励其长期持有。若转让价低于净资产的,则按净资产值征收。

  4.对于其他价值较大的固定资产、贵金属、艺术品按其评估价值征收。

  5.无形资产可暂不征收,待其继承人转让时再行征收。

  四、建立遗产申报制度,由继承人按实进行申报,有争议的由法院裁决。同时完善处罚机制,未申报的遗产不允许继承,遗产价值弄虚作假的,按偷税处罚。

    五、对于公益性投资可予以税收减免。对于公益性捐赠则可从税基中扣除。

  六、继承人可放弃继承某些遗产,放弃部分可从税基中扣除。

  七、未取得完税凭证的,不能继承遗产。有多个继承人的,按其实际取得的遗产比例承担税额。

  八、为防止规避遗产税的征收,对于非公益性的赠与亦应交税,税额按遗产税征收。(注:该信息被农工党省委会录用。执笔人:倪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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