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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
关于整治违法刊登调查广告的建议
时间:2010/3/5

 [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合伙人、农工党党员黄伟源反映]目前,随着离婚率的提高,有些机构或个人也趁虚而入在各类报纸的广告栏上刊登类似“婚姻调查取证”的广告。在部分报刊媒体如青年时报上,频频出现一则以“※※商务 律师创办”名义发布的“清理债务,婚姻调查,手机定位,话费清单,各类取证,一步到位”广告。鉴于一些报刊分类广告中大量出现此类广告,宣称可从事外遇调查、清理债务、寻人查址、判决书清欠等服务项目,甚至声称“不成功不收费”、“成功后付费”等带有保证性质的承诺,还有一些没有执业资格的“黑律师”、“假律师”也混杂其中,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
  上述广告具有下列违法性与危害性:
  1、其广告行为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律师协会对律师广告的相关规定,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2、其广告内容也就是其所宣扬的业务,如“手机定位、话费清单”等,这些内容只有国家相关司法机关执行职务时才能调查,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的调查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是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3、在媒体上如此公开刊登广告容易让公众误信广告主体具有调查的权利,诱导公众上当受骗,结果得到的往往是无法弥补的损失,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4、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破坏了律师在公众心中的形象。
为规范广告行为,规范律师服务市场,截断“黑律师”、“假律师”利用虚假广告从事违法活动的途径,建议如下:
  1、各级工商机关应当对已发布虚假广告的机构或个人进行追查、处罚,对刊登违法广告的媒体也应当进行依法处罚;
  2、各报社等媒体在发布类似调查广告时应当严格审查其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或同意律师刊登广告的书面证明以及其他真实性证明文件。应当禁止非律师执业机构发布类似调查广告。
  3、发布广告的媒体应当严格审查广告内容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包括他人的隐私权。对于前述类似手机定位、电话清单等内容的违法广告应当不予以发布。
  4、 发布律师服务内容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标明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证号,如果广告中还出现律师个人信息的(如姓名、联系方式等),广告中应当同时标明该律师的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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