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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钓鱼执法”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建议从法制层面予以严肃惩处
时间:2010/3/2

    最近曝光的上海浦东新区和闵行区的“钓鱼执法”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了解,“钓鱼执法”作为城管、交通等执法部门解决取证难的一种“有效”手段,早已广泛而普遍地存在,不独上海有,也不独交通执法部门有,其它地方、其它部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一行为。它既是长期以来某些部门与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所致,也暴露出执法者贫瘠的民本思想,造成的危害极大,后果严重:
    一、严重破坏国家法治建设。“钓鱼执法”事件中,执法部门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方式,设计执法圈套,引诱毫不知情的普通民众上当受骗,这是执法部门对公民的一种集体式、制度性陷害。闵行区年罚款5000万元的事实表明,孙中界、张晖只是众多受害者中的小小个案。“钓鱼执法”严重破坏了普通民众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司法体系的权威性、公正性的认识,严重破坏了对国家推进法治建设、构建法治政府的信心。这种影响将是长久而深远的,至少在那些曾受到执法部门陷害甚至迫害的普通民众心目中,法律成了一纸空文,事后的救济措施很难扫除其阴影。
    二、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在“钓鱼执法”事件中,上海当地政府部门存在诸多的错误与失误。其一,事件起因,是交通执法部门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无视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营运活动的事实,强行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手段;其二,事件曝光后,城管局又草率地公布所谓的“调查结果”,罔顾事实真相,采取护短、掩盖的方式混淆公众视听,误导舆论;其三,上海市政府认定“钓鱼执法”事件为不正当取证,向公众公开道歉并决定撤销针对孙中界和张晖的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却迟迟未能对相关事件责任人的调查处理进入法律程序,公布相关的处理结果;其四,截至目前,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认错、道歉及救济行为,仅仅针对已被媒体曝光的孙中界和张晖,却没有对近年来被类似“钓鱼执法”模式陷害的其他受害者的调查、复核和救济,即使在部分受害车主强烈要求回应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制定出详细、坦诚的解决方案。这些都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严重削弱普通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甚至引发信任危机。类似事件如果不及时妥善解决,政府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三、危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上海白领张军在中央电视台12频道《大家看法》周末特别节目《我建议》演播室现场的回答,为此提供了很好的例证。张军在节目中明确告诉主持人和观众:假如自己再遇到(病人在路边请求车主帮助)这样的事情,他可能不会像以前那么坚定地帮助别人了。此前,南京等地也曾发生过搀扶摔倒在路上的老人,反而被当地法院判决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事件。这样的事情一再发生,普通民众必定对类似情形心生戒备,造成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老幼病残孕及其他社会弱势人群无法得到及时、必要和充足的帮助。孙中界不惜断指以证清白,既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公权力的绝对不信任,也是对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毁灭性打击。
依靠社会普通民众的个人牺牲,突破政府权力部门对普通民众的执法“围剿”,是法治社会的悲哀,是对文明社会的亵渎,必须从法制层面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防止其重演,以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从法制层面约束非法行政执法。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未经法律授权许可,任何人员包括相关的协管人员和“钩子”,都不得参与执法或配合执法。要严格规定执法取证的正当性,禁止在民事和行政执法领域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取证,并规定“钓鱼”取证在法律上无效,同时要严肃查处“钓鱼”者,追究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确保程序正义。据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此项规定可有效防止“钓鱼式执法”事件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建议在全国范围推广。
    二、推进体制改革杜绝执法经济。目前我国还有很大量行政机关面临经费不足问题,需要自筹,有的是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自筹,有的甚至连办案经费也因中央和地方财政不能全额拨付而去部分自筹,造就了执法经济的客观存在,并由此引发了“钓鱼式执法”的广泛普遍存在。因此,必须推进行政机关体制改革,提高效率,精减人员,保障必要经费,落实《行政处罚法》里“收支两条线,禁止罚没款返还”的规定,才能从根本治理因利益驱动而滥用权力的现象,真正彻底杜绝执法经济这一祸首。
    三、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建立法治秩序。经历并积极参与了“华南虎照案”、“西丰事件”、“跨省追捕发帖者”、“彭水诗案”、“宝马彩票案”、“武汉经适房摇号案”等公共事件后,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日益高涨,方式也更为成熟。有关部门要通过对“钓鱼式执法”的彻底调查,推动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推动程序公正和人性执法的步伐,推动权力对权利的尊重维护,推动对政府公信力的修复重建,使这场沸沸扬扬的“钓鱼式执法”事件,通过成本低、见效快的社会监督,与执法部门良性互动而得到平息,并以此实现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法治秩序的建立。
    四、以司法正义终结“钓鱼执法”。政府必须对“钓鱼式执法”进行严肃处理,切不可以“不规范”、“非正常”、“不正之风”的名义,将此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部门应介入调查,追究其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公安、法院等相关机构不但应当撤销违法处罚,检察机关也要追究相关执法人员及辅助人员敲诈钱财的行为责任。对于历年来的类似行政处罚,有关方面应当逐个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违法执法的事件,除了敦促执法部门开展被扣车辆的返还和罚款的退还工作,还要考虑事后赔偿问题。同时,还要公开“钓鱼式执法”所攫取的资金信息,尤其是罚没金额总额及去向,还民众一个基本的知情权。
    (注:该信息被杭州市政协信息处录用,单篇编报全国政协。执笔人:黄伟源、楼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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